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开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182财保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财保1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开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开化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财保12号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金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632043XH(1-5)。法定代表人:陈孝干,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忠文,男,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开化,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其冻结的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六安顺达支行(账号为52×××09)上的款项暂留100万元不予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开化。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明光市人民法院冻结的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六安顺达支行(账号为52×××09)上的款项暂留100万元不予支付给被申请人王开化。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学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 红书 记 员 王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