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覃盛信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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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37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覃盛信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覃盛信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7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900464425G。法定代表人:苏东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校,广西仁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覃盛信,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盛信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覃盛信支付理赔款75410.41元、保费5817.46元及违约金(以81227.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118元及申请执行费11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覃盛信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另查明,本院以(2021)桂0821执546号案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覃盛信名下车牌号为“桂R×××××”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无法进行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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