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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栓、刘新龙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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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恢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栓、刘新龙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栓;刘新龙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栓,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刘新龙,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王栓申请执行刘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2,970元,已执行标的312,013元,未执行标的250,957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新龙所有的位于昌吉市58区1丘138栋1-5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XXXX号)。经本院委托网络询价后拍卖,该财产共有权人包雨霞购买该财产,本院向申请人退付案款312,013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杨永栋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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