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柱、艾克木·麦托合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3执6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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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3执69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俊柱、艾克木·麦托合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湟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俊柱;艾克木·麦托合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3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柱,男,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海晏县。 被执行人艾克木·麦托合提,男,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俊柱与被执行人谢艾克木·麦托合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到此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3执6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扈宏武审判员史正光审判员朱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富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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