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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浓、胡东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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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8390号
  • 案件名称

    肖浓、胡东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浓;胡东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390号 原告:肖浓,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少卿,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胡东青,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慈溪市。 原告肖浓诉被告胡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肖浓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浓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浓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景赞宇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岑央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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