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浓、胡东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3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8390号案件名称
肖浓、胡东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浓;胡东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390号 原告:肖浓,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少卿,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胡东青,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慈溪市。 原告肖浓诉被告胡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肖浓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浓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浓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景赞宇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岑央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明亮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十一 下一篇 周海全、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2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