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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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080号案件名称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3080号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额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彬,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黄瑛,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秀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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