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娇、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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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644号案件名称
谭文娇、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炎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谭文娇;刘能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644号原告:谭文娇,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告:刘能波,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原告谭文娇与被告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文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1元,由原告谭文娇负担。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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