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文娇、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6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644号
  • 案件名称

    谭文娇、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炎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谭文娇;刘能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644号原告:谭文娇,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被告:刘能波,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原告谭文娇与被告刘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谭文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81元,由原告谭文娇负担。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