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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张世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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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1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张世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张世祥;张世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孛兰路北段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820493214。法定代表人:时洪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剑,系辽宁甘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世祥,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世国,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世国、张世祥为借款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支行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询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世国的房屋,但暂时不宜处置。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剑,其对本院查询的以上信息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于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被查封,暂时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郭万一执行员 戴世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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