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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程、王程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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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173号
  • 案件名称

    王程、王程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程;王程;杨杰;杨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              被执行人:王程,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 本院在执行杨杰与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程应履行案款33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1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9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程长期在外,无法联系。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杰,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33000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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