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昌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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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13号案件名称
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昌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昌东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213号 原告: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信息安全产业城嘉合大道500号信息安全产业城办公楼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UGM56T。法定代表人:秦兵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清,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黄昌东,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原告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伟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曹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院印)书 记 员 唐蜜蜜-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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