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克棋、朱英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6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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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60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克棋、朱英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枞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陆克棋;朱英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克棋,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英胜,男,汉族,农民,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陆克棋与朱英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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