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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克棋、朱英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22执16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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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执16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陆克棋、朱英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陆克棋;朱英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22执1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克棋,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英胜,男,汉族,农民,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陆克棋与朱英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22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新辉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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