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1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127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127号申请人: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王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爱军,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韩树成。申请人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580-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吉林省新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吉林省磐石市农业农村局的债权X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二、将申请人吉林省铁北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吉X号重型栏板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三、将担保人王金东名下吉X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四、将担保人长春市神龙腾达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吉X号奔驰小客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五、将担保人王雪峰名下吉X号奥迪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六、将担保人王雪峰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荣光路交汇力旺·康都(X期)X号楼X层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丘地号为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七、将担保人王丹名下长春市南关区东自强南胡同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为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