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胡海涛等黄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02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胡海涛等黄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胡海涛;黄荣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胡海涛,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黄荣,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602.1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标的额35602.1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34元(未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胡海涛在土地、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海涛名下登记的位于玛纳斯县凤凰新城20号楼1单元301室(证号:22542)已被本院查封,因该房产已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故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胡海涛名下位于昌吉市40区2丘3栋7层2单元702室(昌市房00140790)房产已被本案查封,因属于轮侯查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本案已将被执行人胡海涛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胡海涛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胡海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胡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纪坤书记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