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必梁、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林厚福、王志根、江鑫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终26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民终2651号案件名称
陶必梁、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等林厚福、王志根、江鑫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陶必梁;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林厚福;王志根;江鑫案件缘由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民终2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必梁,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诉讼代表人:钟锡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国,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女,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原审被告:林厚福,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审被告:王志根,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审被告:江鑫,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涉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 上诉人陶必梁因与被上诉人象山财富中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厚福、王志根、江鑫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必梁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必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陶必梁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陶必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孔华 审判员梅亚琴 审判员施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文雯 书记员夏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3执保387号 下一篇 常进峰、赵玉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