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与郑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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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31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与郑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郑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103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峰。被执行人:郑璐,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与郑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璐的存款26485.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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