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81执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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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1执388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8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关于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8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如下: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00元,并自2019年4月27日起以50000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曹某某负担,因曹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已告知申请执行。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的相关登记资料。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任何股票(股权)。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机构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任何保险。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发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的相关登记资料。三、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2021年8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住舞钢市进行实地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2021年8月30日,通过公积金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9200元公积金,本院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了更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3995.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余53995.7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尹红国审判员 王 垒审判员 曹俊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俊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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