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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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912号案件名称
凡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凡雷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912号被执行人:凡雷,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凡雷诉讼费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于立案前诉讼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怡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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