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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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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110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毅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110号 原告:杨毅。被告:西安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丰。原告杨毅与被告西安友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杨毅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书   记  员    罗雨晨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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