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礼宝、侯功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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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284号案件名称
金礼宝、侯功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金礼宝;侯功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284号 原告:侯功国,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金礼宝,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侯功国与被告金礼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此案。原告侯功国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功国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功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1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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