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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礼宝、侯功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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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284号
  • 案件名称

    金礼宝、侯功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金礼宝;侯功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284号  原告:侯功国,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金礼宝,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侯功国与被告金礼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此案。原告侯功国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功国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功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1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现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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