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国、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7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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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7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兴国、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许兴国;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兴国,男,汉族,1942年2月2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11324R(1-1)。法定代表人:殷礼。被执行人:鲍广利,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兴国与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鲍广利名下柏园小区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鲍广利名下的人身保险本院查询后已无现金价值可供执行,暂查无车辆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20.78元。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广利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89166元(执行到位6820.78元)、执行费12292元及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兴国,男,汉族,1942年2月2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11324R(1-1)。法定代表人:殷礼。被执行人:鲍广利,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兴国与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鲍广利名下柏园小区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鲍广利名下的人身保险本院查询后已无现金价值可供执行,暂查无车辆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820.78元。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鲍广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广利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89166元(执行到位6820.78元)、执行费12292元及余款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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