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军、黄锦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3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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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35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运军、黄锦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运军;黄锦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运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黄锦滨,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运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锦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黄锦滨返还货款1658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7元及申请执行费14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锦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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