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运军、黄锦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35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3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运军、黄锦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运军;黄锦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运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黄锦滨,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运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锦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黄锦滨返还货款1658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07.27元及申请执行费14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锦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