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临海市满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付吉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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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068号案件名称
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临海市满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付吉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临海市满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付吉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068号 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南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33006210。 法定代表人:金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海市满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大道(东)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3231135。 经营者:付吉军。 被告:付吉军,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满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付吉军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临海市金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玲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叶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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