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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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205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205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855404010。法定代表人:蒋志涛,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兵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一 年七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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