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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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云龙;付宇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243号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来,该单位员工。被告:高云龙,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付宇会,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云龙、付宇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3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行为表明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喜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汪亚楠书 记 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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