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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杰、马永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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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49号
  • 案件名称

    马文杰、马永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文杰;马永乾;马文杰;马永乾;曹仲民;曹仲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曹仲民,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马文杰,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马永乾,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仲民与被执行人马文杰、马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仲民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5元、执行费2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文杰银行存款1800元,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曹仲民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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