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杰、马永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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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249号案件名称
马文杰、马永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文杰;马永乾;马文杰;马永乾;曹仲民;曹仲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曹仲民,男,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马文杰,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马永乾,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仲民与被执行人马文杰、马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仲民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6.5元、执行费2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文杰银行存款1800元,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曹仲民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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