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汉琦、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8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5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汉琦、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冯汉琦;周国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汉琦,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周国富,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冯汉琦与被执行人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78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汉琦与被执行人周国富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冯汉琦尚有人民币131861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且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潘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