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汉琦、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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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5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汉琦、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冯汉琦;周国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汉琦,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周国富,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冯汉琦与被执行人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78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汉琦与被执行人周国富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冯汉琦尚有人民币131861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且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5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潘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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