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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4民初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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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4民初1191号
  • 案件名称

    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汪清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于某;常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4民初1191号原告:于某,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常某,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告于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以暂时联系不上常某,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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