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4民初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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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4民初1191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汪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某;常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4民初1191号原告:于某,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常某,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原告于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以暂时联系不上常某,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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