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健等赵红梅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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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79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健等赵红梅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健;赵红梅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79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吕健,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赵红梅,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吕健、赵红梅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0,881.7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6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吕健、赵红梅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吕健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0,881.7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赵红梅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0,881.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赵红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广场支行尾号2876账户(实际冻结2.39元)银行存款40,881.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赵红梅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3247账户(实际冻结409.29元)银行存款40,881.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赵红梅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1501账户(实际冻结10.4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3106账户(实际冻结425.19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尾号6125账户(实际冻结2878.18元)银行存款40,881.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赵红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ec8账户(实际冻结384.45元)存款40,881.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吕健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0,881.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查封被保全人吕健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关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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