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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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496号案件名称
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刘春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L7HU3K。法定代表人:梁浩坤,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泽中,系公司法案执行经理。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青岛成信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339.37元,仲裁费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春霞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收益类财产,无金融理财,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海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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