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声、伍振铧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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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1108号案件名称
张元声、伍振铧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元声;伍振铧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声,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伍振铧,男,199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张元声与被执行人伍振铧责令退赔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8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伍振铧应向张元声赔偿73000元。因伍振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元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伍振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未能查询到伍振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伍振铧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伍振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伍振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伍振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张元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伍振铧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张元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伍振铧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3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伍振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1执11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伍振铧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元声履行债务的义务,伍振铧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张元声发现被执行人伍振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 威审 判 员 谭阳威审 判 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林金龙书 记 员 张榕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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