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陈、罗燕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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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50号案件名称
苏陈、罗燕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苏陈;罗燕喜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苏陈,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燕喜,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苏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罗燕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1911.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元及申请执行费7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罗燕喜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96.85元,扣除执行费79元后,剩余1317.85元退回给申请执行人。另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燕喜名下车牌号为“桂R×××××”机动车一辆,由于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进行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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