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遍红、江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05号案件名称
孟遍红、江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孟遍红;江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孟遍红,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江宏,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孟遍红与被执行人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遍红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孟遍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1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铖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郑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02民初1270号 下一篇 付云会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86号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