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嘉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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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806号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嘉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嘉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被执行人:刘嘉乐,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嘉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朱浩健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邦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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