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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鹏与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5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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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727号
  • 案件名称

    颜鹏与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颜鹏;黄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民初15727号  原告:颜鹏,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黄欣,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颜鹏与被告黄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欣归还借款86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欣系同事,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黄欣向原告借款四次,原告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总计向被告黄欣出借款14 500元,约定2020年12月21日还款。被告黄欣未按期还款。经催收,被告黄欣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请如上。被告黄欣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颜鹏举示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即被告黄欣尚欠原告颜鹏借款8600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黄欣理应偿还原告颜鹏借款8600元。原告颜鹏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欣未答辩及举示证据,应自负不利后果。被告黄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妨碍本院依法判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颜鹏借款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欣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颜鹏自愿垫付,限被告黄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颜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余宛嫔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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