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英、杨怀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21号案件名称
韩国英、杨怀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国英;杨怀光;鞍山北方电子技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21号原告:韩国英,女,1968年1月8日,锡伯族,住辽宁省鞍山铁东区。被告:杨怀光,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北方电子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59甲-5号。法定代表人:杨怀光。原告韩国英诉被告杨怀光、鞍山北方电子技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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