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剑军、葛胜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17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1797号案件名称
郭剑军、葛胜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郭剑军;葛胜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郭剑军。被执行人葛胜振。郭剑军与葛胜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辽021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网银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本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岩松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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