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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飞、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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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69号
  • 案件名称

    宋鹏飞、宋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鹏飞;宋鹏飞;李奔;李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奔,男,汉族,住合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宋鹏飞,男,汉族,住合阳县,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李奔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鹏飞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奔于2021年5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鹏飞返还借款11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鹏飞下落不明,又无可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劵等方面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宋鹏飞名下登记有两辆车均无法查清去向,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鹏飞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鹏飞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1万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雷  宏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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