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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满、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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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02执526号
  • 案件名称

    赵志满、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志满;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满,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长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志满与被执行人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83300元、案件受理费1902元、诉前保全担保费520元、保全费1380元,合计8710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诺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满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审判员马元尚审判员沈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风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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