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台山市威尔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志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94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9401号
  • 案件名称

    台山市威尔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志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台山市威尔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志展;中山市横栏镇宏汇灯饰厂;廖科孟;刘美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9401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威尔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0173632E,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水步镇荔枝塘村委会旧校舍。法定代表人:关志展。申请执行人:关志展,男性,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宏汇灯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737969706,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益辉一路68号首层第2卡。法定代表人:廖科孟。被执行人:廖科孟,男性,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执行人:刘美宏,女性,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威尔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志展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宏汇灯饰厂、廖科孟、刘美宏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山市威尔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志展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因账户内无可供扣划的余额,故暂无法予以扣划。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该不动产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参与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先紫执行员  周贤枫执行员  徐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炜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