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平、赵进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3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309号案件名称
赵进平、赵进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进平;赵进平;张宏战;张宏战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309号 张宏战、赵进平:申请执行人张宏战与被执行人赵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进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宏战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赵进平应履行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进平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进平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赵进平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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