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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平、赵进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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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309号
  • 案件名称

    赵进平、赵进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进平;赵进平;张宏战;张宏战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309号 张宏战、赵进平:申请执行人张宏战与被执行人赵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进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宏战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赵进平应履行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进平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进平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赵进平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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