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种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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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299号案件名称
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种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种立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299号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路306号(庆相桥西南)。法定代表人:刘金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月侠,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种立云,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种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宇婷书 记 员 徐晓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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