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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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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31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墨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牛华平,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男,1988年5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墨玉县。        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返还牛华平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牛华平与阿卜杜凯尤木·亚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于2021年9月12日给付申请人牛华平46126.6元,剩余执行款53873.4元在2021年11月12日之前给付牛华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审判员    依德日斯·克热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布麦热姆罕·图尔荪托合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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