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3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318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牛华平,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男,1988年5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墨玉县。 申请执行人牛华平与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返还牛华平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牛华平与阿卜杜凯尤木·亚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阿卜杜凯尤木·亚森于2021年9月12日给付申请人牛华平46126.6元,剩余执行款53873.4元在2021年11月12日之前给付牛华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审判员 依德日斯·克热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布麦热姆罕·图尔荪托合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俊杰、马磊等申请保全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33号 下一篇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合瑞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雪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