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张隆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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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47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张隆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张隆记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4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隆记,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张隆记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湘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其预交550元,多交的5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峰审判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黎 雨 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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