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赵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3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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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执328号案件名称
张勇、赵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勇;赵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3执328号被执行人:张勇,男性,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赵国,男性,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执行与张勇、赵国罚金一案中,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9刑终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苏秀华审判员 于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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