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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赵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3执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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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执328号
  • 案件名称

    张勇、赵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勇;赵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3执328号被执行人:张勇,男性,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赵国,男性,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执行与张勇、赵国罚金一案中,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9刑终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伟审判员 苏秀华审判员 于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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