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梁、杨广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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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69号案件名称
刘昊梁、杨广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昊梁;杨广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69号申请人:刘昊梁,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河北海岳(渤海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广义,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申请人刘昊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义所有的价值816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刘昊梁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广义在银行的存款816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维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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