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会、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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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637号案件名称
郑小会、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小会;罗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郑小会,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罗杰,男,200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郑小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82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小会案款1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罗杰无房产、车辆登记情况,申请执行人郑小会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该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郑小会释明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小会发现被执行人罗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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