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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文虎、姚发孝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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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5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冀文虎、姚发孝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冀文虎;姚发孝;马德林;于金彦;李忠民;权拴虎;宋福成;马德林;姚发孝;权拴虎;李忠民;冀文虎;曾建生;于金彦;宋福成;曾建生;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507号之一 被执行人:宋福成,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马德林,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姚发孝,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权拴虎,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李忠民,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冀文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曾建生,男,1953年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于金彦,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 本院在执行宋福成、马德林、姚发孝、权拴虎、李忠民、冀文虎、曾建生、于金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福成应履行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9180.95元;被执行人马德林应履行罚金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3981.99元;被执行人姚发孝应履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9760.40元;被执行人权拴虎应履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745.64元;被执行人李忠民应履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262元;被执行人冀文虎应履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086.35元;被执行人曾建生应履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05.51元;被执行人于金彦应履行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597.10元,但被执行人宋福成、马德林、姚发孝、权拴虎、李忠民、冀文虎、曾建生、于金彦逾期均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福成、马德林、姚发孝目前尚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权栓虎、李忠民、冀文虎、曾建生、于金彦刑满释放后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宋福成银行存款11750元、扣划被执行人权栓虎银行存款2190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忠民银行存款1300元、扣划被执行人冀文虎银行存款850元、扣划被执行人曾建生银行存款1500元、扣划被执行人于金彦银行存款3950元。经本院向工商、房管、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八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上述八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95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16319.94元。本次执行回罚金4225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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