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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鹏、郝君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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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3809号
  • 案件名称

    倪鹏、郝君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倪鹏;郝君锋;王怀庆;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3809号原告倪鹏,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郝君锋,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怀庆,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698719972L法定代表人:王霞住河南省民权县产业聚集区南侧。原告倪鹏与被告郝君锋、王怀庆、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倪鹏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倪鹏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通知预交后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鹏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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