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鹏、郝君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1民初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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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1民初3809号案件名称
倪鹏、郝君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倪鹏;郝君锋;王怀庆;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1民初3809号原告倪鹏,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郝君锋,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怀庆,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698719972L法定代表人:王霞住河南省民权县产业聚集区南侧。原告倪鹏与被告郝君锋、王怀庆、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倪鹏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倪鹏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通知预交后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鹏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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