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韩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91执15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91执1595号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韩某1;韩某2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91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性,1987年04月29出生,汉族,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某2,女性,1989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1申请执行的(2019)辽019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韩某2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19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 鑫执行员 芦 鑫执行员 张士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瑞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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