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芳与文炜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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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520号案件名称
何芳与文炜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芳;文炜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何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文炜斌,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何芳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文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文炜斌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付款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110元、执行费1850元。并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文炜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文炜斌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文炜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文炜斌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文炜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未查到被执行人文炜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文炜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文炜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何芳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何芳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芳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文炜斌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文炜斌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何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芳发现被执行人文炜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 强书 记 员 任榕椿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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